为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,根据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》、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》、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老年人、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,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: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、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;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;残疾等级为一、二级的智力、精神残疾人,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,视为无劳动能力。个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视为无生活来源。
6月14日上午,东宝区低保局到泉口街道对申请城乡特困供养的31名对象进行现场审核,拍照。(通讯员 黄素洁)